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但有时候会出现被保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追加保全的情况,这时原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那么,什么是追加财产保全?申请追加保全需要哪些材料?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将为你一一解答。
追加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申请人因故需要扩大保全范围或增加被保全财产时,向法院提出的新保全申请。
在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如果通过执行或经查证,发现被保全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原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财产保全。
如果原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
如果原申请的保全范围不足以保障权益,原申请人可以申请扩大保全范围,如原申请保全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在需要追加保全其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要写明追加保全的原因,如已保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发现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等。如果需要扩大保全范围,则需要写明需要追加保全的财产类型和理由。
向法院提交原财产保全裁定书,以证明之前已经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在需要追加保全。
如果追加保全的原因是已保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执行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明已保全财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如果是因为发现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房产过户记录、车辆转让记录等。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
向原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提交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法院在收到追加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作出追加财产保全裁定。
法院作出追加财产保全裁定后,会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进行追加保全。追加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与原财产保全相同,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产等。
追加保全的财产范围需要与原保全的财产类型相同或相似。如原保全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追加保全时不能改为对其房产进行查封。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需要在原保全措施生效后,但最好在开庭前提出。如果在诉讼结束或判决生效后提出,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追加保全的数额需要与原保全的数额相适应,不能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额。如果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额,法院可能不会全部准许。
小张因借款纠纷起诉小李,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小李的银行存款5万元。但在诉讼过程中,小张发现小李还有转移房产的行为,担心无法清偿债务,于是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小李名下的房产。法院在审查后,同意了小张的申请,对小李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是保障权益的一项重要手段。如果发现被保全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原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追加保全的财产范围和申请时限都有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追加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