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追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债务人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财产保全则是确保执行顺利进行的关键一环。那么,如何写好一份追债财产保全申请书,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因此,一份完整、详细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能够帮助债权人更快、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回收。
申请主体一般是债权人本人或债权人的诉讼代理人。如果是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
在申请书中,需要写明申请保全的具体事由,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简要陈述、债务人履行债务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等。
(1)债权债务关系的简要陈述需要写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时间、原因、数额等。例如:申请人(债权人)与被申请人(债务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
(2)债务人履行债务情况需要写明债务人是否履行了还款义务,如果未履行,需要说明未履行的情况。例如:被申请人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3)申请保全的理由需要写明申请保全的具体原因,例如:被申请人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申请人担心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后将无力偿还债务,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包括被保全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如果被保全人有变更,需要提供变更前的情况。
需要详细列明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如果被保全财产有多种,需要逐项列明。
需要写明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具体请求,例如: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并予以冻结;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等。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时,会考虑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申请人可以提供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书等形式作为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或者仲裁程序开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提出,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在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如果发现申请人有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并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多种方式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债权额,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得明显超过债权额。因此,申请人需要合理评估债权额,避免保全财产明显超出债权额。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该某公司需支付另一公司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但在法院执行阶段,发现该某公司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另一公司及时向法院提交了追债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该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法院受理后,及时对该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保障了另一公司的债权回收。
一份详细、完整的追债财产保全申请书,能够帮助债权人更快、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废债。在撰写时,需要注意申请主体的确定、申请事由的陈述、被保全人及财产情况的列明、保全请求的提出等关键内容,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申请人也需要注意提交申请的期限,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合理选择保全方式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