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当债权人担心债务人转移财产,无法保证未来执行的法院判决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债务人财产,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清偿。然而,财产保全措施也可能会对被执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造成影响,因此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利害关系人该如何提出异议?有什么时效限制吗?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错误,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或者限制财产保全措施。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异议有时效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执行措施届满之前提出异议。如果超过了执行措施届满的时间再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异议程序的启动以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为前提。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自己对案外财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的初步证明。如果仅仅以口头形式提出,或者未提供初步证明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执行异议时,一般会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异议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之外,对案外财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的人。如果异议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案外财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将驳回其异议。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是否错误。如果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存在违法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或者限制财产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在提出异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
提出异议的理由和初步证明。初步证明应当能够证明异议人对案外财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等。
申请的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其他需要人民法院审查的材料。
在异议程序中,举证责任在异议人。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仅审查异议人提交的初步证明材料,不主动调查取证。如果人民法院要求利害关系人补充证据,利害关系人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受理异议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六个月内审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
人民法院审查完毕后,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并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将裁定解除或者限制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如果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该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该公司股东认为该公司存款系其个人所有,不应被冻结,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一年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公司股东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时效规定,且该公司股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该笔存款享有所有权,裁定驳回其异议。
综上所述,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措施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将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