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以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的损害继续扩大。但是,法律也规定了某些资金是法院不能查封和冻结的,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那么,哪些资金是法院不能查封和冻结的呢?
这主要包括:
个人或者组织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钱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财产,应当保留当事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费用包括用于购买合理数量的食品、衣物、药品和支付合理金额的住宿费用等。该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了当事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用于扶贫、慈善、救灾的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用于扶贫、慈善、救灾的资金。该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益事业的保护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
党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具有专门用途,不得挪作他用或冻结、抵押。
工会经费: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的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工会组织经营收入、上级工会拨给的补助经费和国家拨给的专项经费等。工会经费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和服务会员,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冻结。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险事业的物质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或者违规处置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受到法律保护。
这主要包括:
财政专户资金: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规定,财政专户是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在财政部门开设的用于办理专项资金收付的银行账户。财政专户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政府交办的专项资金、部门或单位按照规定收取的专项资金等。这些资金涉及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冻结。
用于紧急情况的资金:例如,政府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而准备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冻结。
用于重大工程建设的资金:例如,政府部门为建设大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重大工程项目而安排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冻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查询有关信息系统和房屋、土地、车辆、金融账户等登记信息。
人民法院决定查封、冻结财产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有关单位。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时,应当向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办理冻结手续。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乙公司账户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和采购生产原料。如果冻结该账户,将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和支付员工工资。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乙公司账户中的员工工资部分不得冻结,保障了员工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某地方政府部门下属的财政专户资金被人民法院冻结,导致一项紧急的救灾项目无法拨付资金。经调查核实,该财政专户资金属于政府专项救灾资金,用于救助受灾群众和灾后重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解除对该财政专户资金的冻结,保障了救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
法院对资金的查封和冻结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同时,法院也要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核实,准确区分不同性质的资金,确保查封和冻结措施合法合理。此外,有关组织和个人也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