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因担忧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对方的财产行为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然而,财产保全措施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申请错误,则会对被错误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怎样算财产保全错误呢?
财产保全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财产保全应当保全金钱、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期货权益或其他有价证券,以及能够转让的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保全其他财产。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属于财产保全错误。
保全金额或数量错误: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确定保全的财产金额或数量。如果保全的金额或数量超过了申请人的请求,或者保全的金额或数量明显低于申请人的请求,则属于保全金额或数量错误。
保全财产的范围错误: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时,应当确定保全的财产范围。如果保全的财产范围超过了人民法院的指定范围,或者保全的财产不在人民法院的指定范围内,则属于保全财产范围错误。
对错误的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时,应当确定被保全人。如果对错误的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则属于财产保全错误。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属于财产保全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解除保全、驳回申请或者改判等处理。那么,怎样认定财产保全错误呢?
申请保全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则属于申请保全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申请保全他人已经依法转让的财产,或者申请保全依法不能转让的知识产权等。
保全金额或数量错误:如果保全的金额或数量明显超出或低于申请人的请求,并且没有合理的原因,则属于保全金额或数量错误。例如,申请人请求保全对方100万元的银行存款,人民法院却保全了对方的200万元银行存款。
保全财产的范围错误:如果人民法院指定保全的财产范围明显超出或低于申请人的请求,并且没有合理的原因,则属于保全财产范围错误。例如,申请人请求保全对方在甲地的房产,人民法院却保全了对方在乙地的房产。
对错误的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对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则属于对错误的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申请人请求保全对方甲的财产,人民法院却保全了对方乙的财产。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属于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人民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如果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属于财产保全错误,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
申请赔偿:被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果属于财产保全错误,应当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损失,应当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过分困难的,应当赔偿相当的货币价值。
案例一:申请保全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2016)京03执复69号
案情: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大行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王某不服,申请复议。
复议结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房产为王某与他人共有,王某仅占有少量份额,故该房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保全财产范围,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查封。故裁定撤销原查封决定。
案例二:保全金额或数量错误
(2017)京01执复15号
案情: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京01民终56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某偿还李某货款1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冻结了张某名下150万元的银行存款。张某不服,申请复议。
复议结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进行冻结,不得超出。本案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张某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明显超出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00万元的金额,故人民法院对超出部分冻结错误。故裁定撤销对超出部分银行存款的冻结。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错误主要包括申请保全的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保全金额或数量错误、保全财产的范围错误、对错误的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人民法院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几种类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解除保全、驳回申请或者改判等处理。被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或者申请赔偿。人民法院在作出处理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