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因各种原因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此时可能存在已发货但未收款的情况,那么被保全方是否还可以收取货款?货款又该如何支付才能控制风险?这些问题困扰着许多商户和企业。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履行。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暂时予以冻结。
那么,在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货款还能支付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前提条件:
财产保全的对象: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争议财产是指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有待法院判决确认归属权的财产。被申请人财产是指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包括争议财产和非争议财产。 财产保全的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和动产等。这里我们主要讨论银行存款的冻结。 货款的性质:货款是指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销售方支付的货物质量款、货款金额等。货款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付的款项,一般不属于争议财产。在明确了以上前提条件后,我们可以回答题目中的问题了。
在财产保全的情况下,货款是否能够支付,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争议财产:如果货款涉及到争议财产,例如货款金额本身就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或者货款将用于支付争议财产的相关费用等,那么在财产保全期间,该笔货款一般不建议支付。因为一旦支付,可能会影响法院对争议财产的处理,也会增加自身法律风险。 非争议财产:如果货款不涉及争议财产,而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那么在财产保全期间,该笔货款仍然可以支付。但是,需要注意支付方式和支付风险。在财产保全期间支付货款,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以控制风险:
协商支付方式:与对方协商,寻求对方理解和支持,调整货款支付方式。例如,可以协商将货款支付延期至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后,或者调整为分期支付等。 提供担保支付:如果对方坚持要求立即支付货款,可以尝试提供担保的方式进行支付。例如,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提供反担保,保证货款能够按时支付。 申请变更保全: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措施不当,可以申请变更或者解除。申请变更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笔货款不属于争议财产,或者证明支付该笔货款的必要性。 申请先予执行:如果上述方式均不可行,也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条件成熟时,可以先判决或者裁定已经成熟的部分。申请先予执行时,需要证明该笔货款支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以及不支付货款可能造成的损失。某贸易公司与某机械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机械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而此时,机械公司已向贸易公司交付了货物,但尚未收到货款。
针对这种情况,机械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协商延期支付:与贸易公司协商,说明目前财产已被保全,无法支付货款,请求贸易公司谅解,同意延期支付货款。 提供反担保:如果贸易公司坚持要求立即支付货款,机械公司可以尝试提供反担保,例如提供银行保函或者保证金,以担保货款能够按时支付。 申请变更保全:如果协商未果,机械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保全措施,说明该笔货款不属于争议财产,请求法院解除对该笔货款金额的冻结措施。 申请先予执行:如果贸易公司因未收到货款而无法正常经营,机械公司可以向法院证明该情况,并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允许其支付该笔货款。以上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组合使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在财产保全期间支付货款需要谨慎对待,充分评估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控制。在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获得更全面和更具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