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来源,是维持其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水准的经济保障,因此,劳动者工资报酬具有崇高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执行阶段,常常将工资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这种做法显然有违立法本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本文将从法律属性、社会属性、司法实践等角度分析,阐明法院不能查封、冻结工资的法理依据,以期为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首先,从法律属性来看,工资具有崇高的法律属性。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工资的货币属性和及时足额支付属性,体现了工资作为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属性。此外,《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均规定,用人单位有欠薪行为的,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负责人还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些法律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工资作为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益的特殊地位,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工资权益的高度重视和法律保护。
其次,从社会属性来看,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来源,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水准。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发展职业教育,实施职业培训,提高劳动生产率。”《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就业政策,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和扩大就业,组织各级职业介绍机构,引导城乡劳动者合理流动,提高劳动者素质。”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国家致力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以实现劳动者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或服务的报酬,是劳动者劳动价值的体现,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来源,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水准。因此,工资具有崇高的社会属性,是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再次,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查封、冻结工资的做法并不可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钱款、有价证券的判决或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发出执行通知。”该法条明确了法院执行钱款的对象是被执行人,而劳动者并非被执行人,其工资不应被法院查封、冻结。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不得对其生活所必需的费用予以冻结。”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强调了法院不得冻结劳动者生活所必需费用的原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查封、冻结工资的做法并不少见。一些法院在执行阶段,往往将工资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导致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受到影响,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这种做法有违立法本意,有悮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法院在执行阶段,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区分劳动者与被执行人的法律关系,正确把握工资的属性和作用,正确适用法律条文,避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或服务的报酬,是劳动者劳动价值的体现,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来源,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条件和生活水准,因此,工资具有崇高的法律属性和社会属性。法院在执行阶段,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区分劳动者与被执行人的法律关系,正确把握工资的属性和作用,避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查封、冻结工资的做法并不可取,有违立法本意,有悮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工资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