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据来宾市政府与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来宾水利工程履约保函",现对该保函进行公示如下:
保证人名称:XX保险公司
保证金额:500万元
被保证人名称:XX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履约单位:来宾市政府
保函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至XX年XX月XX日止。
1. 保证人承诺在保函有效期内,被保证人因履约未达到约定质量、进度、安全及技术标准而遭受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赔付。
2. 倘若被保证人发生违约行为,保证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解冻保函,采取强制执行等手段。
自公告之日起,为期十个工作日。如对该保函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市政府备案。
来宾市政府办公室
地址:XX路XX号
电话: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