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书由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与乙方(以下简称“甲方”)签署,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建设工程履约保函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为确保甲方在建设工程履约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提供给乙方所需履约保函。
1. 本保函金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整。
2. 保函生效日期自本合同书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 乙方应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确保甲方在工程履约过程中的权益。
2. 如甲方依据合同要求需要支付给乙方预付款项时,乙方应及时将保函金额中的相应比例退还给甲方。
1. 甲方应按照合同要求付款,并保证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给乙方。
2. 如有发生工程延期、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依约定向乙方索赔。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未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不得擅自修改、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 本合同的传真件、电子邮件附件等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