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保全担保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乙方(以下简称“担保人”)共同签署,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借款人在诉讼保全事务中委托担保人提供相应保证担保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 借款人在诉讼保全事务中委托担保人对相关资产进行担保,以确保借款人享有其合法权益。
2. 担保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授权,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担保函、提供财产或财务保证等方式,为借款人的诉讼保全事务提供必要的担保。
第二条 义务和责任
1. 担保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具体需求,合理提供担保方案,并按时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或资料。
2. 担保人代表借款人向有关部门或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并全力配合开展诉讼保全事务,确保借款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代理权
担保人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在诉讼保全事务中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利。担保人有权代表借款人与相关部门或法院进行沟通、交涉,为借款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第四条 保密条款
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都应当严格保密。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上述保密信息。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双方应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的文件。
3.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生效与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根据借款人在诉讼保全事务中的需要,在特定条件下可提前终止。
第八条 协议解释
本协议涉及的专业术语、解释和问题解决,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构的规定进行解释。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