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晋州法院决定对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将保全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某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
二、被执行财产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拥有以下财产:
1. 房屋一套:位于晋州市某小区,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所有权归被执行人李某所有。
2. 车辆一辆:晋AXXXXX,所有权归被执行人李某所有。
3. 存款一笔:农行晋州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
三、保全措施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法院审查认定,晋州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冻结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限制被执行人对房屋和车辆的处置。
四、财产处置通知
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晋州法院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权利人如果有其他财产需要申请保全的,应当在此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晋州法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晋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