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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4-27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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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都有哪些

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以确保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分为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前,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原告应当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 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交易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2.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保险金和其他财产采取限制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3.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基本相同。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 财产保全申请书;
  •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的副本;
  • 提供担保的证明;
  • 其他必要的材料。

五、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财产保全的资格;
  2. 是否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的行为;
  3.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
  4. 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否适当。

六、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

  • 保全的财产;
  • 保全的期限;
  • 保全的方式;
  • 担保的数额和方式;
  • 其他必要的事项。

七、财产保全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执行。执行的方式主要有:

  1. 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2. 自行执行;
  3. 委托有关机构执行。

八、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1. 申请人申请撤销,并且经人民法院批准;
  2.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解除;
  3. 保全期限届满;
  4. 诉讼终结或者执行完毕。

九、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 现金;
  • 银行保函;
  • 有价证券;
  • 不动产;
  • 其他足额担保。

十、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其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负责。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造成错误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