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以确保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分为两种: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提起前,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原告应当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或者变卖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基本相同。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执行。执行的方式主要有: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因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其申请和提供的担保负责。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造成错误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