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理由
申请人申请复议财产保全裁定的理由应针对裁定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具体可包括以下方面:
复议程序
当事人申请复议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复议申请书应当提交原审人民法院转交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裁定。作出裁定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复议裁定的种类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可以作出以下裁定:
复议裁定的效力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复议裁定为终局裁定,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有约束力。复议裁定一经作出,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失效。
注意事项
申请人申请复议财产保全裁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分析
案号:[(2023)最高法民申1234号]**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乙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乙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并未认定乙公司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所主张的债权成立。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乙公司存款采取冻结措施不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甲公司的申请。
评析:
本案中,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本案充分说明,申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结语
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是当事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途径。当事人在行使復議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复议理由,否则申请复议很难得到支持。同时,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充分审查证据,防止错误或滥用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