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指的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是,对于是否可以提前申请财产保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对于能不能提前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争议。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财产保全是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确保判决得到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为了达到保全的目的,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前就申请财产保全。而且,提前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告在得知被起诉后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支持这种观点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也比较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二终字第116号判决中也明确表示,对于保全予执行判决的财产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审判前采取。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在诉讼开始之前当事人还不是被告。而且,诉讼开始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能会导致财产保全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这种观点的司法解释和案例也有不少。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原告在起诉前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根据借款合同是否成立、被告有无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依法审查是否准予诉讼保全。原告在起诉前无正当理由申请诉讼保全,导致被告财产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能不能提前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争议。可以提前申请财产保全的观点认为,为了达到保全的目的,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前就申请财产保全。而不可以提前申请财产保全的观点认为,诉讼开始之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能会导致财产保全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提前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司法实务中一般比较慎重。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申请理由、被告的财产状况、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等因素,依法作出决定。
为了避免财产保全的滥用,当事人在申请提前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并且保证自己申请财产保全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