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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期限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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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保全期限

什么是离婚财产保全?

离婚财产保全是指在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时,为防止另一方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种诉前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离婚财产保全期限

通常情况下,离婚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如果保全期间届满,申请人仍未提出离婚诉讼或者财产分割诉讼,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全期限可以延长:

  •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及时提起诉讼的;
  • 因对方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行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
  • 因法院依法对离婚诉讼进行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导致保全期限届满仍未能结案的。

保全措施的延长应当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裁定决定。

离婚财产保全的种类

离婚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

  • 查封:对被保全人的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封,禁止被保全人处分、转移该等财产。
  • 冻结: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进行冻结,禁止被保全人提取、转账该等财产。
  • 扣押:对被保全人的动产进行扣押,将该等财产交由法院或者指定的保管人保管。
  • 责令提供担保:责令被保全人提供担保,保证在诉讼期间不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 其他保全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例如限制被保全人出境等。

离婚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另一方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危险;
  • 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的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 对同一种财产,申请人只能向一个法院申请保全;
  •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方可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解除离婚财产保全

离婚财产保全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 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提出离婚诉讼或者财产分割诉讼的;
  •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 法院认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没有必要,或者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被保全人提出异议,并经法院裁定支持的。

离婚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在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危险时,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
  •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如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的证据,或者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财产危险的证据;
  • 申请离婚财产保全需要支付保全费,保全费的数额根据财产的价值和保全措施的种类而定;
  • 离婚财产保全的期限有限,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内及时提出离婚诉讼或者财产分割诉讼,否则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 如被保全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