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全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中,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转移、处分或者隐匿财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
## 法院保全财产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保全财产的种类包括: **1. 查封、扣押、冻结** - 查封: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作出禁止处分的裁定。 - 扣押: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动产或其他可以移动的财产,提取并扣留在法院。 - 冻结: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票、股票、基金等财产进行冻结,禁止其划拨、转账或者出售。 **2. 限制出境** -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出具限制出境的通知,禁止其在诉讼过程中出境。 **3. 其他保全措施** - 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 指定保管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保管人管理查封、扣押的财产。 - 扣押票据凭证: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债券、期票、汇票、支票等票据凭证,以防止其转移财产。 ## 法院保全财产的范围 法院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包括被告或者被申请人全部财产,但《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以下例外情形: - 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保全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必需品。 - 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益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对涉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外国当事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法院保全财产的程序 法院保全财产应当符合严格的程序要求: **1. 申请** - 申请人可以是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权人。 - 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申请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和价值;保全的原因和事实。 **2. 审查** -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予以审查。 -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纠正或者驳回申请。 **3. 保全财产** -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财产的裁定。 -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通知相关机构执行,并给付保全期间的保管费用。 **4. 复议** - 对人民法院的保全财产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复议。 - 复议期间,保全措施继续有效。 ## 法院保全财产的效力 法院保全财产的效力包括: - 对被保全财产的权利归属于被保全的当事人,他人不得侵犯保全财产。 - 保全财产的法律状态自保全措施生效时发生变化。 - 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有管理和处置的权力。 - 保全财产的效力持续至诉讼结束,或者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时。 ## 法院保全财产的解除 法院保全财产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 当事人申请撤销保全; - 人民法院发现保全措施的根据不成立; - 诉讼结束后; - 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法院解除保全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当事人,并清理、返还被保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