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三个工作日财产保全期间的起算点和计算方式是当事人关心的重要问题,本文将详细阐述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财产保全的期限为三个工作日,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延长。”
实践中,三个工作日财产保全的起算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三个工作日是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的三个连续工作日。
计算公式:裁定送达、生效或法官口头裁定之日的次工作日起算,增加三个工作日。例如,某法院于2023年3月1日(星期三)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书于3月2日送达被申请人,则三个工作日期限自3月3日(星期五)起算,于3月7日(星期二)届满。
如果当事人申请延长财产保全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准许延长期限,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例如:标的物的数量、价值,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证据材料的可行性等因素。
1. **补正**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裁定内容上如有疏漏或者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请补正。申请期限为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
2. **撤销**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发现财产保全的依据不成立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裁定。
(1) **案例一:追加冻结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追加冻结的,人民法院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追加冻结其他财产。追加冻结的时间应当包括在三个工作日冻结期限内。
(2) **案例二:保全范围合理性**
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价值8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进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婚前已取得。法院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股权系其个人婚前财产,故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异议。
三个工作日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了起算点、计算方式、延长及撤销等规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诉讼程序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或应对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时行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