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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有哪些理由
发布时间:2024-05-1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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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理由

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争议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复议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具备以下理由之一:

  1. 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审查不当。当事人可以主张人民法院未依法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例如未审查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等。
  2. 保全措施不当。当事人可以主张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适当或过度,例如冻结了全部存款,查封了生产经营场所等。
  3. 保全错误。当事人可以主张人民法院保全了与案无关的财产,或保全了第三人的财产等。
###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复议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复议请求和理由、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做出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复议裁定可以维持原裁定,也可以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被复议的财产保全裁定在复议期间继续有效。如果复议裁定维持原裁定,则原裁定继续有效。如果复议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则原裁定自复议裁定作出之日起失效。

###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 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提出的一般不予受理。
  • 提供充分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包括保全申请审查不当的证据、保全措施不当的证据、保全错误的证据等。
  • 注意复议期间的效力。财产保全裁定在复议期间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当注意不要在此期间擅自处分财产,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 遵守复议裁定。复议裁定一经作出,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定内容,不得擅自对抗或违反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