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争议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理由当事人申请复议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具备以下理由之一:
当事人申请复议财产保全裁定,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复议请求和理由、证据材料清单等。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是否受理复议申请做出决定。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效力财产保全裁定复议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复议裁定可以维持原裁定,也可以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被复议的财产保全裁定在复议期间继续有效。如果复议裁定维持原裁定,则原裁定继续有效。如果复议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则原裁定自复议裁定作出之日起失效。
###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的注意事项申请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