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对象 担保人
什么是财产保全对象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利,防止败诉当事人转移、变卖财产逃避执行,可以对败诉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对象是指被诉讼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败诉当事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
- 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 防止败诉当事人转移、变卖财产,逃避法律责任;
- 督促败诉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促成诉讼和谐解决。
财产保全对象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范围包括:
- 动产: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如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动产等。
- 不动产:指不可以移动的物品,如房屋、土地、建筑物等。
- 需转移权利才能实现其价值的财产:如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 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公司股份、期货合约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生活必需品(如书籍、衣物、家庭生活用品等);
- 被用于维持被申请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必需的车辆(不包括豪华车辆);
- 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如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设施等)。
财产保全担保人
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财产保全担保人是指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承担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财产保全担保人的作用是:如果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存在瑕疵或不当,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则担保人需要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担保人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人的时候,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 担保人的资信能力;
- 担保人的名誉和信誉;
- 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规模、收入来源等)。
财产保全担保人的种类
财产保全担保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自然人担保: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担担保责任;
- 法人担保: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承担担保责任;
- 财产抵押担保:由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财产作为抵押,由人民法院评估后依法登记;
- 保证金担保: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保管和监督使用。
财产保全担保人的责任
财产保全担保人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行为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则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方式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 自然人担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与申请人承担同等的赔偿责任;
- 法人担保: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即由法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无需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 财产抵押担保:以所抵押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可以依法拍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保证金担保:以交纳的保证金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划拨保证金,以受偿。
担保人的免责事由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担保人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 申请人撤回诉讼或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 被申请人依法承担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且无法执行判决;
- 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 不可抗力或者担保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势致使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 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构成欺诈行为;
- 担保人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结语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保障胜诉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而担保人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担保人,可以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