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担保工作制度
一、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的法院财产保全担保工作制度,保障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执行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法院在办理民事、行政、海事等案件中采取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时,对担保人的资格审查、担保方式审查、担保文书制作、担保物处置等工作环节的管理。
三、担保人资格审查
(一)基本条件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
-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
(二)具体审查
- 自然人:审查其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 法人:审查其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明、资信证明、财务报表等。
- 其他组织:审查其章程、成立证明、资信证明等。
四、担保方式审查
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担保方式:
- 保证:担保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
- 抵押:以其财产价值等同于债务金额的物品提供担保。
- 质押:以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法院保管,以担保债务。
- 留置:债权人对因履行债务而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行使留置权。
- 冻结存款或汇票:限制债务人在银行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资金或汇票的使用。
- 查封冻结财产:限制债务人对应当偿还债务的部分个人财产进行处置或行使权利。
- 司法协助扣押:向外省市法院提出司法协助申请,限制债务人对应当偿还债务的部分个人财产进行处置或行使权利。
对于不同的担保方式,法院对担保物的资格、价值、手续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五、担保文书制作
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违反担保义务的责任等主要内容。担保合同须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
六、担保物处置
当被保全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被保全债权额时,法院可根据情况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当被保全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被保全债权时,法院可根据情况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债。
七、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担保人的权利
- 知悉自身担保内容和法律责任。
- 在法庭上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 反对保全措施的解除或变更。
(二)担保人的义务
- 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
- 不得私自处置、转移或隐匿担保物。
- 如实向法院报告担保物的情况。
八、违反担保义务的责任
担保人违反担保义务的,视情节轻重,法院可采取下列措施:
- 处以罚款或拘留。
- 责令其改正并承担违反担保义务造成的损失。
- 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监督检查
法院应当定期对财产保全担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
十、附则
本制度由本院院长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