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劳动仲裁法赋予劳动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是劳动仲裁机构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为保障申请人履行自身义务而要求其提供的担保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三十条,劳动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措施适用于下列情况: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有多种形式,具体包括:
1. 申请
劳动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2. 审查
劳动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经过审查,劳动仲裁机构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准予申请;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驳回申请。
1. 履行
被申请人取得劳动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或调解书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劳动仲裁机构将依法对提供的担保进行处置,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2. 异议
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担保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1. 申请担保错误担责
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有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担保人履行责任
担保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担保后,负有履行担保责任的义务。如果申请人不履行自身义务,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3. 处置担保
如果申请人未履行义务,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劳动仲裁机构将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处置,以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划拨等。
在劳动仲裁实践中,申请人或担保人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
A公司的一名员工B因工资拖欠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B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处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B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供了C曾有多次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证据材料。
劳动仲裁机构审查后,认为B的申请符合条件,遂作出裁定,准予B的财产保全申请,并要求B提供担保。B选择了保证担保,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了由一家担保公司出具的保证书,约定在A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将向C赔偿损失。
经查明,A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B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处置担保。劳动仲裁机构将C名下房产拍卖,所得价款用于赔偿B的损失,剩余部分退还C。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劳动仲裁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和运用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