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其财产,从而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有权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在实践中,对于财产保全的数额,经常会引起当事人的争议。其中,以10万元为争议焦点的案件较为常见。
对于财产保全10万是否过高,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风险,那么人民法院会根据综合因素判断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保全数额的合理性。
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数额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的10日内提出。当事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异议的理由和裁定的理由。
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某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被申请人返还借款10万元。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请求保全数额为10万元。
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藏匿财产的风险,故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10万元。
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认为保全数额过高,其经济实力仅有数万元。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有理,遂裁定将保全数额降为5万元。
财产保全的数额是否合理,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判定。当事人如果对财产保全的数额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对异议申请进行公正合理的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