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保障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的重要措施。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可能因对方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而无法得到执行,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保全的条件
申请一方申请保全,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保全的范围
保全的范围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动产包括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品等;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等。
保全的方式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方式:
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仲裁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
仲裁机构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法院、银行、有关单位等申请协助执行保全措施。
保全的费用
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费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的费用,以及由第三方代为保管财产的保管费等。
保全的期限
保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延长,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除保全
保全措施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解除:
附录
申请保全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仲裁机构名称]:
我是[申请人姓名],系贵机构受理的[案号]案的申请人。
现因本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有转移、处分或毁损财产的风险,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我的仲裁请求可能难以实现或者受到损害。根据《仲裁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等有关规定,特向贵机构申请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的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我已具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请求贵机构准予我的保全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