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外人张某、李某欠申请人陈某借款98万元,经催讨拒不还款。陈某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裁定查封张某、李某名下位于衡阳市XX小区的房产一套。
衡阳中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保全申请材料,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的条件,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衡民保字第1号财产保全裁定。
衡阳中院在裁定中认定,陈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民诉法》第101条规定的条件:
**1. 债权有证据证明。**陈某提供了借贷合同、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与张某、李某存在9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人有履行能力,但有转移、变卖、毁损、擅自处分其财产的可能。**陈某提交了张某、李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等材料,证明二人名下有充足的资产,但近期有大量资金对外转出,存在转移、变卖财产的可能。
**3. 不采取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陈某申请保全的房屋为张某、李某名下的唯一房产,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面临无法执行判决的风险。
衡阳中院根据陈某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据,裁定对张某、李某名下位于衡阳市XX小区的房屋(房屋坐落、面积等信息详见裁定书)予以查封,禁止二人处分该房屋。
裁定书生效后,陈某应当在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陈某未按期起诉,衡阳中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张某、李某可以依法对裁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衡阳中院将撤销或变更裁定。若异议不成立,裁定继续有效。
衡阳中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张某、李某应当履行裁定内容,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擅自处分查封的房屋。违反裁定的,衡阳中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衡阳中院在裁定中要求陈某预交保全费1000元。
**2. 保全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真实性负责。**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裁定书生效后,查封的财产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活动。**违反上述规定,各有关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衡阳财产保全裁定书》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7日审判并出具,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