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为防止争议方转移或隐匿财产,保证日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执行的有效性,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据不同的财产形态和执行方式,劳动争议中常用的财产保全种类包括:
申请人可以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条件,将裁定准予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派员执行裁定。执行人员将按照裁定内容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或限制出境。
如果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裁定不当,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财产保全只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保全措施。如果案件审理结束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已提供担保或者法院认定申请人已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争议方转移、隐藏财产,法院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程序主要依据以下法律和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某起拖欠工资案件中,申请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倾向。法院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存款,并查封了其办公场所,有效地保障了申请人后续执行权利的实现。
劳动争议中财产保全程序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争议方逃避执行的一项重要措施。申请人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积极运用财产保全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认定财产保全条件时,应严格把握标准,既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又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