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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诉讼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20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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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诉讼保全

引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和证据后,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适用情形

诉讼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 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危险的;
  • 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前,有前款所列危险的;
  • 有执行根据的保全请求,已经主张具体诉讼请求,但尚未正式提起诉讼的。

申请主体

具有合法权益和执行根据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申请程序

  1. 准备材料:
    • 申请书
    • 法律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 承担担保责任的证明

  2. 提交申请:书面申请或电子申请

  3. 法院审查
  4. 保全裁定

保全范围

执行保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

  • 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对被执行人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 对被执行人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

保全期限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至迟不得超过执行期间。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但当事人另有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的除外。

担保

申请诉讼保全,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当事人已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已保全的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处置。

保全费

申请诉讼保全,应当缴纳保全费。保全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付。保全被执行人异议成立或者担保不当而给本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执行申请人承担保全费并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

保全异议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认为不当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执行人承担保全费并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

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执行员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1. 申请诉讼保全要及时,目的是在第一时间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妨碍执行行为。
  2. 诉讼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旨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避免执行遇阻。
  3. 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直至拘役的强制措施。
  4.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不影响当事人对执行异议的提出,也不影响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案件和作出裁判。
  5. 执行保全工作涉及面广,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务必注重有效沟通和合法操作,防止不必要的损失或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