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和证据后,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具有合法权益和执行根据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执行保全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至迟不得超过执行期间。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当事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一年。但当事人另有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的除外。
申请诉讼保全,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当事人已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已保全的财产交由申请执行人处置。
申请诉讼保全,应当缴纳保全费。保全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付。保全被执行人异议成立或者担保不当而给本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执行申请人承担保全费并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
被执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认为不当的,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责令申请执行人承担保全费并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
人民法院、执行员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