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个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藏或变卖财产,以逃避执行。
1. 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2. 审查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3. 裁定
经审查,法院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裁定应当载明:
4. 执行
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可以包括:
5. 异议
被申请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当在裁定送达后15日内提出。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的决定。
申请人申请个人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以是:
担保金额由法院根据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和保全期限确定。
1. 保全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法院的保全裁定,及时、足额地向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2. 配合义务
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转移、隐藏或变卖保全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损害赔偿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或者故意请求保全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个人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判决得到执行而采取的重要措施。申请个人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必要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全义务,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执行保全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