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确保日后判决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不能提供担保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如何做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被告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以防止因判决执行困难而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担保物是指当事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而向债权人提供的一定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权利性财产等。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无法提供担保物,可按以下两种途径申请:
担保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债务履行的第三人。申请人可提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资信水平的担保人,由担保人为申请人的诉讼行为提供担保。但需注意的是,担保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8条规定,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经审查符合本解释第100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即申请人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申请法院予以保全:
法院在裁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财产,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保全的财产范围和方式。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有:
财产保全措施一经执行,被保全财产不能被任何其他法律文书冻结、扣划或者执行。
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是永久性的,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在不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判决执行困难而导致损失扩大。当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物时,可通过提供担保人或申请法院保全的方式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裁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收集充分证据,及时向法院申请,并按照法院裁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