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共有以下步骤:
1. 查封财产清单
首先,执行员会对标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制作查封清单。查封清单应当载明财产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点和查封时间等内容。若被执行人拒绝提供,执行员可强制进入被执行人的住所或其他场所。
2. 交付保管
查封后,执行员应当将被查封财产交付给指定保管人保管,避免被执行人处置或转移。保管人可以是法院指定的人员、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
3. 冻结存款
若被执行人的存款账号已查明,执行员可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冻结存款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的相应金额。冻结存款一般不超过诉讼标的额或申请执行的金额。
4. 扣划股权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的股东,执行员可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进行扣划。扣划的股权份额不得超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执行标的额。
5. 轮候执行
若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均申请保全财产,执行局应当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执行。同时,执行局有权优先执行对公益有利的债权。
6. 监督管理
执行局在保全财产后,应当对财产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从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执行局应及时接收第三方对财产权属的异议或申诉。
执行局在执行保全财产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 财产保全的范围
执行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对被执行人所有、占有或实际控制的财产。执行员不得查封或扣押属于第三人的财产。
2. 保全财产的期限
保全财产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但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保全期限。
3. 保全财产的解封
当执行完毕、撤销保全裁定、撤回申请、和解或丧失保全必要性时,执行员应当及时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4. 费用承担
申请保全财产所需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恶意申请保全财产的,可能被法院责令承担相关费用。
某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为确保标的物不致丧失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审查相关材料后依法裁定执行保全。执行员随即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对标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制作查封清单,将标的房屋交付保管人保管。同时,执行员向银行发出冻结存款令,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该银行的存款账户。
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标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C公司。执行员发现后,及时制止了C公司的处分行为。法院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后,执行员协助申请人收回标的房屋,并执行了冻结存款。
该案例表明,执行局在执行财产保全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及时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