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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裁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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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裁定的,应当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裁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当事人已经为被保全的标的物提供担保的;
  • 当事人提供担保后,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
  • 保全措施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其他解除保全裁定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裁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 已经提供担保的证明,如担保合同、担保函等;
  • 实施保全措施后标的物价值已经明显下降的证据;
  • 保全措施对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
  • 其他法定情形解除保全裁定的证据。

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以下原则决定是否解除保全裁定:

  • 是否符合解除保全裁定的条件;
  • 解除保全裁定是否对诉讼进展产生负面影响;
  • 是否会损害被申请解除保全裁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其他相关因素。

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恢复被保全标的物的原状。保全措施涉及不动产的,还应当及时通知不动产所在地的有关登记部门解除登记。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裁定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单独提出的,应当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内提出。

法院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解除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实务要点

1. 当事人在申请解除保全裁定时,应当充分提供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申请理由。

2. 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裁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定。

3. 当事人对解除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