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以保障其判决得到实际执行而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申请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诉讼请求,其准予标准是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判决的实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申请财产保全的四个法定标准: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准中,"有证据证明"是关键。证据是证明事实的客观材料,是法院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法定标准。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其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适用:(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但有证据证明财产有转移危险的,可以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2)诉中财产保全,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保全;(3)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明确的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担保,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担保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4)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效力:(1)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对抗所有人有效,受保全的财产不得处分;(2)财产保全的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认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保全条件仍然成立的,应当裁定续保;(3)申请保全不当或者不立即执行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责令其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4)保全所造成的损害是由申请人恶意申请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申请解除保全造成的,被保全人可以向承担担保义务的人追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变卖或毁损其财产,保障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诉讼不是儿戏,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标准,恶意申请或滥用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针对理解和记忆,可简要概括申请财产保全标准:
申请财产保全既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又要严格审查,防止滥用或恶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