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具以下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仲裁委员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发出保全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被保全财产的范围、数额和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仲裁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提供担保的责任。如果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被仲裁委员会驳回或者仲裁裁决裁判申请人败诉,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果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流程和时间仅适用于广州仲裁委员会。其他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流程和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配合仲裁委员会的调查工作。这样才能保证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