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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
发布时间:2024-05-2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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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保障判决得到执行,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的强制执行措施。

### 法定条件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2. (一)被告或者其他执行义务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

  3. (二)被告或者其他执行义务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

  4. (三)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转移财产出境,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

申请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法定条件成立的证据。例如,提供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证据,如银行流水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提供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证据,如执行回证、督促书等;提供被申请人将转移财产出境的证据,如出入境记录、资金转账记录等。

### 裁定保全

人民法院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应当根据需要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保全的标的、种类、范围、方式、期限以及被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义务人的义务等内容。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 保全措施种类及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至第104条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和范围,包括:

  1.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2. 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几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人的请求和案件的标的额相适应。

### 特殊情况的保全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认为需要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对尚未诉讼的财产,如果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有前述法定条件成立的可能,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保全。

### 申请人的担保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数额一般为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0%-50%,但不能低于财产的价值。

### 保全期间及效力

诉讼财产保全期间一般为6个月。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或者诉讼终结,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保全措施自解除之日起失效。

### 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诉讼财产保全不当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保全。

### 法律责任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事实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行人员在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时,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