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防止可能发生败诉方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侵害胜诉方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财产保护措施。
当事人申请续封诉前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 15 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对续封申请审查后认为需要继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准许续封,并明确续封期限。
当事人申请续封诉前保全,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继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如:
诉前保全续封后,原保全措施的效力延续,当事人的处分权继续受限制。续封期间,不得撤销或变更原保全措施。当事人违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当事人应在保全期限屆满 15 日前提出续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续封权利。
续封申请理由应有明确且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准许续封。
当事人取得续封裁定后,应及时委托公安机关或其他执行部门执行保全措施,以免错过最佳执行时机。
人民法院会根据诉讼进程适时调整保全措施,如诉讼中当事人达成和解、撤诉或判决生效,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如当事人申请续封保全不动产,人民法院可能要求其提供担保,以保证因保全措施不当造成损失时可以得到赔偿。
诉前保全续封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财产保护措施,可以有效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及时行使续封权利,并做好相关准备,以避免因诉讼财产流失而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