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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措施会做哪些
发布时间:2024-05-2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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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措施会做哪些

**什么是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顺利执行而依法采取的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但也并非完全等同于强制执行。它比强制执行的范围更广泛,程序手续更简便,时效更长,可单方申请。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类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法院可以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冻结其他财产 查封不动产 扣押动产 禁止处分财产 责令交出特定财产

**法院决定财产保全措施的原则**

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必要性原则:只有当其他方法不足以保证判决执行时,法院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适度性原则: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待执行标的物的价值相当,不得过分限制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被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主要经营场所;

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需保全的财产名称、价值和所在地,或者需限制被申请人实施的具体行为;

财产保全的期限;

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或者扣押动产的,应当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送交有关单位执行。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者责令交出特定财产的,可以通过公告或者其他方式执行。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证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损失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经过审查,保全措施不当的; 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程序的; 人民法院认为无需继续执行的。

**法院财产保全措施的异议**

被申请人对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保全或者变更保全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注意事项:

财产保全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为6个月。超过6个月需要重新申请。 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声誉和商业活动造成影响,在申请时应综合考虑。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违法手段获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