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我院现对以下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悬赏执行:
被执行人:张三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0年1月1日
身份证号:33010119800101001X
户籍所在地:衢州市柯城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
联系方式:13987654321
车辆类型:小型轿车
品牌型号:大众帕萨特
车牌号:浙A12345
发动机号:CA4GB21A00X123456
车架号:LSVSF21A38X123456
车辆颜色:白色
登记日期:2020年1月1日
核定载人数:5人
查封时间:2023年2月1日
查封期限:30日
对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我院找到并执行查封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我院将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悬赏金。
1. 电话: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2. 邮箱:qzscyfjzx@126.com
3. 信函:衢州市柯城区某某路某某号
1. 被执行人应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主动到本院接受执行。
2. 任何人不得阻碍、破坏或者转移被查封的财产,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本公告已在衢州法院网和衢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