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当劳动者需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等财产权益进行仲裁或诉讼时,用人单位可能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决结果无法实际履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如何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下面将详细介绍,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己主动提出,为保障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暂时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劳动者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时,可以在申请书正文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可以在申请书中附一份《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金额、所在地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用人单位违约或违法事实、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等; 申请人的请求,包括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财产保全的措施,以及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中负有给付金钱或其他财产义务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是被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对多个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则应当明确指定某一个或几个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仲裁请求是指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具体要求,通常包括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补偿费等。仲裁请求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等”、“以上”等模糊词语。 有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被申请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数额。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财产可供保全,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不宜申请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用人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或有可能停止经营、宣告破产等。劳动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执行等环节:
申请。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决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执行。仲裁委员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48小时内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分为现金担保和保证担保两种形式。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担保方式。
现金担保。申请人以现金的方式提供担保,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收取现金,作为保全费用。如果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现金担保返还给申请人;如果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则现金担保用于抵扣被申请人的损失。 保证担保。申请人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承诺在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偿能力,如果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将会被列为共同债务人,其财产将被强制执行。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10万元。劳动者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决定采取保全措施,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者选择保证担保方式,由其朋友作为保证人。随后,仲裁委员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人民法院执行,冻结了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中的10万元资金。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劳动者及时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确保裁决结果能够实际履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利用这一制度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