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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服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发布时间:2025-04-25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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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服财产保全复议申请,还有救济渠道吗?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当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而法院作出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但如果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这就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从中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基本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之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变卖、交付、转移等临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裁判能够得到履行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重新作出裁定。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但该申请复议是有时间限制的,应当在收到裁定后立即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放弃复议权利。

逾期不服财产保全复议申请的救济渠道

那么,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某种原因逾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审查后,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予以纠正。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利害关系人逾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但仍然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予以纠正。

执行异议的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已经被执行完毕的,案外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可以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规定,利害关系人作为案外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在执行完毕前,如果已经执行完毕,则不能提出执行异议,只能通过其他救济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执行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应当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异议申请书或者口头异议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执行裁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异议和查明的事实、证据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执行。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审查执行异议时,会根据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案外人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执行,从而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小结

综上所述,利害关系人如果因某种原因逾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仍然可以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予以纠正,从而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在执行完毕之前,否则将失去救济渠道。此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异议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