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房产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保障自己的胜诉权益。但房产财产保全的效力是有期限的,当保全期限届满时,申请人可申请延续保全。那么,房产财产保全延续时,还需要收费吗?这就成为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
房产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对被申请人的房屋等财产采取的冻结、查封等临时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房产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重要司法措施。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保全费:
对不动产、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进行保全的,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百分之二交纳; 对冻结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进行保全的,按照实际冻结的价值交纳,交纳保全费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对申请采取限制出境进行保全的,每个被保全人交纳一万元。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退还保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延续的,不再收取费用。"由此可见,对于房产财产保全的延续,人民法院是不收取费用的。
某案件中,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议,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王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
后来,刘某与王某的诉讼持续了一段时间,人民法院作出的房产查封期限已届满。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续对王某房产的查封,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了刘某的申请,并告知刘某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房产财产保全是一种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重要司法措施。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房产财产保全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交纳保全费。但对于房产财产保全的延续,人民法院是不收取费用的。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应当退还保全费。此外,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人民法院错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除解除财产保全外,还应当要求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