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担保物,情形包括:
如果原定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担保物。例如,不动产价值因市场波动而下降,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资产,导致原定担保物价值大幅缩水。
如果担保物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价值大幅贬值,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担保物。例如,担保物为房屋,因自然灾害造成毁坏,或者担保物为股票,因市场动荡而大幅贬值。
如果担保人出现信用状况明显恶化的情况,如破产、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担保物。这是因为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担保责任的履行能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变更担保物时,可以裁定变更。例如,担保物存在争议或者来源不明,或者变更担保物对案件审理有利,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裁定变更担保物。
申请变更担保物,应当向原裁定担保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载明变更理由和拟提供新的担保物的情况。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作出裁定。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应通知原担保人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新的担保物;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担保物变更后,原担保物应当解除。解除担保物的具体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担保人提供新的担保物后,解除原担保物;也可以责令原担保人丧失担保权后,解除原担保物。
如原担保人为第三人,变更担保后,原担保人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变更担保物后,新的担保物承担担保责任,原担保物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新的担保物不能清偿债务,申请人可以主张原担保人承担继续担保责任。
变更担保物不得影响申请人对债务人的主张和执行。
申请变更担保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案例1:
A向人民法院申请对B的财产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对B的房屋进行查封保全。后因B的房屋价值因市场波动大幅下降,且B有隐匿转移资产的嫌疑,A申请变更担保物。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解除对B房屋的查封,并责令B提供价值相当的股票作为新的担保物。
案例2:
C向人民法院申请对D的著作权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D的著作权进行冻结。后因D的著作权价值不明确,且D为失信被执行人,C申请变更担保物。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解除对D著作权的冻结,并责令D提供现金担保。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情形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