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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诈讼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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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讼财产保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概念:诈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中,当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匿、转移、变卖资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性时,法院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而采取的诉前或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冻结或查封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适用范围:诈讼财产保全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可以针对自然人或法人适用。

二、适用条件

法院适用诈讼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匿、转移、变卖资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性;
  2. 该财产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的胜诉有利;
  3. 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者除外)。

三、申请主体和申请程序

申请主体:申请诈讼财产保全的只能是案件当事人,不能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诉讼代理人)。

申请程序:申请诈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证据证明:
(1)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匿、转移、变卖资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性;
(2)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与该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关;
(3)提供担保。

四、审查和裁决

法院收到诈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条件;
(2)证据是否充分;
(3)担保是否有效。

法院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有证据证明对方的逃避执行行为,将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否则,将裁定驳回申请。

注意:诈讼财产保全的裁定为非终局性裁定,可以上诉。

五、财产保全措施

常见的诈讼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1)冻结银行存款:法院将对方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划入指定的冻结账户,等待判决生效后执行;
(2)查封不动产或动产:法院将对方当事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查封,禁止当事人转移或出售;
(3)禁止当事人处置或转移财产:法院直接禁止对方当事人处置或转移其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股权、债权等;
(4)其他措施:法院还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防止对方当事人逃避执行。

六、解除财产保全

案外人申请解除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案外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错误保全,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法院审查案外人的申请是否合法、有无充足证据支持后,做出解除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有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合法、有无充足理由后,做出解除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诉讼完结后自动解除:当诉讼完结后,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诉讼完结包括:
(1)调解结案;
(2)判决结案;
(3)诉讼撤回;
(4)诉讼中止后届满六个月人民法院未恢复审理;
(5)申请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七、赔偿责任

如果因诈讼财产保全造成当事人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如果不能证明对方有隐匿、转移、变卖资产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可能性,申请保全措施的行为即构成诈诉。

八、司法实践案例

案例1:
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李某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在诉讼前大量转移财产,有逃避执行的可能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遂裁定准许冻结王某的银行存款。

案例2:
申请人张某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赵某的房产进行查封。张某提供了证据证明赵某与妻子正在办理离婚,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遂裁定准许查封赵某的房产。

九、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改)第153条、154条

十、参考资料

  •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李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
  • 《民事诉讼法释义与适用》黄世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