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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财产保全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1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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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财产保全裁定书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案件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本仲裁庭依法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裁定: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保全标的:

  • [具体财产描述,如资金、动产、不动产等]

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如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

一、事实与理由

1. 申请人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争议事项]纠纷,已向[Arbitration Centre](仲裁中心)申请仲裁。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其他情况),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以确保其仲裁请求的实现。

2. 被申请人陈述和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具体答辩意见,如申请人不享有债权、所诉事实不存在、不存在财产转移风险等],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3. 仲裁庭的审查意见:

仲裁庭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材料,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争议事项]的存在,被申请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或其他情况)的风险,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导致申请人胜诉权益无法实现。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二、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案件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庭裁定如下:

  • 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的[保全标的]采取保全措施,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保全期限]。
  • 委托[保全执行人名称]负责执行保全措施。

三、法律后果

1. 拒不履行本裁定: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本裁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2条规定,仲裁庭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妨害保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害保全执行。违反本规定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3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其他

1.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 当事人对本裁定书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