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而对其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以下几种财产保全的方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格式
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财产保全申请书填写注意事项
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参与分配
在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用于清偿自己的债权。《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并附下列材料:
- 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裁定书
- 申请执行人是否是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的内容
参与分配的条件
申请参与分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参与分配的程序
申请参与分配的程序如下: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街道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某街道某弄某号某室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街道某弄某号某室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申请理由:
原告与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发生诉讼。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贵院受理本案后,已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原告出庭举证证明被告欠款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请求贵院缺席判决被告还款。
根据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及本案的证据,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很有可能在败诉后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确保本案判决得以有效执行,原告特向贵院申请对被告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街道某弄某号某室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证据材料: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日期: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