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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财产保全申请事项
发布时间:2024-05-20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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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财产保全申请事项

一、动迁财产保全的概念

动迁财产保全是指在动迁过程中,为防止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动迁补偿款或其他财产遭到侵占、转移或毁损,由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对被拆迁人的动迁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动迁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动迁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申请动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存在具体的动迁补偿款或其他财产被侵占、转移、毁损等损害事实或者现实危险的;
  2. 申请人对动迁补偿款或其他财产享有合法权益;
  3. 有证据证明财产被侵占、转移、毁损的可能性较大;
  4.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严重影响他人财产权益和公共利益。

三、动迁财产保全的方式

根据《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 冻结被拆迁人银行存款、查封、扣押、冻结被拆迁人动迁补偿款的;
  2. 禁止被拆迁人、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处分动迁补偿款或者其他财产的;
  3. 扣留、查封即将搬离拆迁房屋内的财产的;
  4. 责令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

四、动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动迁财产保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二)审查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三)裁定保全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执行保全

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并执行保全措施。被保全人应当协助执行,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匿、转移、处分被保全财产。

(五)解除保全

当动迁补偿款或其他财产侵占、转移、毁损的危险消除或者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动迁财产保全的主体资格时,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五、动迁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动迁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证据材料齐全、真实有效,能够证明财产被侵占、转移、毁损的可能性较大;
  2. 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避免错过申请期限;
  3. 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抗拒、阻挠或转移、处分财产;
  4. 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不当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拆迁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动迁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解除保全措施。

六、结语

动迁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被拆迁人在动迁过程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动迁补偿款或其他财产被侵占、转移、毁损的情况发生,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