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财产保全是指在动迁过程中,为防止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动迁补偿款或其他财产遭到侵占、转移或毁损,由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对被拆迁人的动迁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动迁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申请动迁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解答》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动迁财产保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裁定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并执行保全措施。被保全人应当协助执行,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匿、转移、处分被保全财产。
当动迁补偿款或其他财产侵占、转移、毁损的危险消除或者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动迁财产保全的主体资格时,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动迁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动迁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被拆迁人在动迁过程中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动迁补偿款或其他财产被侵占、转移、毁损的情况发生,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