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人履行判决、裁定或和解协议等法律文书义务,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诉讼或执行行为,以确保债务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不等于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适用于债务人在判决前为了防止债务人生效判决、裁定后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所申请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需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符合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标的、不能请求保全标的的理由以及担保情况等。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决财产保全后,由被执行标的所在地的法院执行。常见的执行保全措施有: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前述情形的情况下,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债务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债务人对抗拒执行行为,阻碍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将裁定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