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存款、股票、房屋、土地等。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类型:
在民事诉讼提起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诉前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在民事诉讼提起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准予保全。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的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防止因保全不当造成损失。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由执行人员执行保全。执行人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控制。被保全的财产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转移、变卖或者毁损。
财产保全的解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人民法院应当在解除财产保全后的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法律责任。
执行人员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依法执行,不得违法限制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不合理的措施。执行人员在执行财产保全时,因过错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