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超期复议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对人民法院未及时作出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提起的复议。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30日,若人民法院在期限届满后尚未作出裁定,则视为未及时作出裁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原裁定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超期复议的主体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对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人。
财产保全超期复议的申请应当自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财产保全超期复议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超期复议应当递交以下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超期复议的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在复议财产保全超期复议申请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裁定:
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复议。再复议申请应当递交原裁定人民法院。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直接复议,而不必经过原裁定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超期复议是利害关系人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对人民法院未及时作出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裁定的一种救济途径。利害关系人应当充分了解财产保全超期复议的相关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财产保全裁定的不当行使提出复议,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